新义务教育法促进义务教育良性发展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该法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教育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还要求实施素质教育,保障校园安全。
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年内推广到12个省区市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年内将从试点省贵州扩大到湖南、河南、四川、江苏、陕西、福建、山东、江西、重庆、云南、广西11个省(区、市)。参加的发卡行也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两家扩大到中国银联所有的成员银行。所谓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是指农民工在打工地将工资收入利用银行卡存入参与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银行后,可以在家乡就近的农村信用社网点柜台提取现金,从而方便农民工异地存取款,并避免农民工携带现金返乡的各种风险。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收费标准确定为:每笔取款业务对持卡人按照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最高50元。
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确定
5月1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了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白麦每市斤0.72元,红麦、混合麦每市斤0.69元。小麦最低收购价以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为标准品,执行地区为小麦主产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2006年6月1日~9月30日,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由中储粮总公司对外公布。
全国电价小幅上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自6月30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度提高2.5分钱,主要解决煤价上涨、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厂脱硫改造以及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等矛盾。这是我国去年5月首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来第二次上调电价。同时对销售电价结构也进行了调整:一是将全国中小学用电价格统一调整为执行居民生活电价。二是在全国已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的基础上,加大了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的力度。这次电价调整后,全国将有19个省市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5个省市部分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三是部分地区提高了实行两部制电价用户的基本电价标准。
保险新政惠及百姓
6月2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给予农业保险全方位的政策支持,提出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探索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意见》提出要大力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这是对保险与卫生体制的双重突破,将有利于保户和患者的利益。《意见》提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月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作出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保护
5月29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