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西北政法大学考场外,有人用针孔摄像机将考题传出考场,高手负责做题,后将答案通过在考场外架设的“作弊电台”传送给考场里戴隐形耳机的考生——西安无线电管理部门通过监控现场查获了“作弊电台”,控制了8名参与者,但在把询问笔录等证据移交雁塔公安分局时,分局认为,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他们没有权处理该事件,所以不能接收该案。8名作弊者被释放。(《华商报》1月21日)
高考、考研考博、英语四六级、公务员考试等等,都是国家统一组织的涉及有限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考试,事关社会公平,有人统称之为“国考”。这些年,作弊之风加剧,作弊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饱受民众诟病,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颇高。而如此恶劣的“作弊电台”案件被揪出来后,公安机关却告诉大家他们“无权处理”,作弊者只能释放,真可谓“诚信者痛、作弊者快”也。
此前,不管是在广东电白,还是在河南濮阳,每一次重大的“高考作弊团伙案”,都有警方的介入,也都有“坚决依法处理”的表态——警方介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其他考试作弊事件中,不少警方却表示,“究竟算违法还是犯罪的界定”问题,令警方感到“左右为难”。警方介入的标准是什么?案件影响有多大?社会影响大了、领导批示了就介入,否则就“无权处理”?教育部、公安部似乎也意识到这个现实问题,在一些重大考试前会发出一些“开展专项行动打击考试诈骗与作弊行为”之类的通知—但每次通知都有具体指向,是否说有通知的考试,公安就有权处理,没通知的就没权处理呢? 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基于近年来作弊的“团伙化”倾向,媒体曾对还处于调研阶段的《国家教育考试法》寄予厚望,因为“考试法”推出后,考试期间泄露试题的,可明确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在《考试法》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法律与公安,是否就真的不管如此恶劣的团伙作弊? 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
有网民提建议,说考研试题是国家秘密,作弊实际已触犯了《保密法》;有人说,《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几个人可以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律师说,参与者非法架设电台是以出售答案获利为直接目的,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或许,在《考试法》实施之前,真的不容易界定该案具体适用哪一个条文,但我们现有的法律是否就真的那么僵化教条?所能“管”的就那么的具体而狭窄?难道只有新的法律条文才能弥补?
这些年,我们法制建设大大加快,各种类法律条文大量出台,据说中国法律总数已经占到全世界第二位,但另一面,“法律不够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只要一个领域出现了问题,就马上会有人站出来呼吁“立法”。但问题是,有多少“新法”才弥补完“旧法”的漏洞?“旧法”已经完全丧失了“自补”能力了吗?(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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