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
2007年1月20日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一天。当天下午,陕西省西安市无线电监测站根据事前接到的群众举报,出动移动无线电监测车确定位置后,会同西安市警方一举捣毁了西北政法大学附近一个研考作弊团伙架设的无线电发射台(该发射装置能够突破考场屏蔽器),8名参与作弊者被当场抓获(以下简称“研考作弊案”)。事后查实,该作弊团伙的作弊手段和方式是:先由几个人冒充考生进入考场,使用针孔摄像机将原题传出考场,由考场外专门雇佣的“高手”负责做题,然后再将答案传给使用隐型耳机的参考人,后者向作弊团伙按每科交纳1000元至2000元的费用。 医 学 全 在线www.lindalemus.com
由于这是一起与国家级考试紧密相关的重大作弊事件,而且性质非常严重,故马上移交给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但是雁塔公安分局却以“治安处罚法和刑法没有明确条文”为由,拒绝受理此案,8名作弊者被释放。笔者认为,此案引出了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作弊团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第二,西安市雁塔公安分局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国家统一考试期间试题属于国家机密
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组织进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入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由国家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统一考试,都属于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为了维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安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曾经多次发文明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注:2003年10月16日,教育部考试中心发文更改为“答案与评分参考”)的密级,其中有两个重要文件是这样规定的:
一是2001年7月9日教育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印发〈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教密[2001]2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绝密级事项”,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为“机密级事项”;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国家教育考试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答案参考和评分标准”为“秘密级事项”。
二是2005年4月6日教育部在《关于对〈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启用之前”一词解释的通知》(教密函[2005]1号)中明确界定:“启用”一词包括“启封”和启封后“使用完毕”两层涵义。“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
很显然,西安研考作弊案涉及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属于绝密级事项,即“国家机密”范围,该组织考试作弊的团伙在考试结束之前窃取试题的行为以及在考场外组织人员做出答案后,通过电台传给考场内使用隐形耳机作弊的参考人的行为,非常明显地是违反了《规定》的行为。从国家考试管理的角度来说,国家统一考试的试题从命题开始到考试结束的时间段内,都属于“绝密级事项”。有学者在其文章中认为“试题已经公开,不再属于国家机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所谓试题的“公开”,实际上只限制在参加考试人员的范围内,而且这是一个特定的涉密范围,决不允许在考试结束前扩展到社会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甚至非法手段传出考场。
非法获取保密试题属于盗窃国家机密
据事后查明的情况表明,在前述的西安市研考作弊案中,为了获取试题,该作弊团伙是“派人冒充考生进入考场”的,而且使用考场明文禁止带入的针孔摄像机将原题摄录后传出考场,再由同伙做出答案后,通过非法设置的“电台”将答案传给使用隐型耳机接收答案的参考人。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行为。从本案涉嫌犯罪的构成来看,该作弊团伙架设非法电台,派专人冒充考生进入考场并用针孔摄像机拍摄试题顺利传出场外,主观上明显表现为故意,也完整地实施了盗窃全国研究生考试试题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经形成既遂,涉嫌构成犯罪。有学者认为“作弊者是利用合法取得的试卷作弊,而不是窃取试卷作弊”。该学者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于取得考试资格的参考人员而言,得到试卷和答题当然是合法的,但是根据此案的调查不难看出,作为组织作弊的团伙来说,明显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试题,其获取试题的人员身份及方式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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