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 复旦大学医学院 浙江大学医学院 中国医科大学 武汉大学医学院 重庆医科大学 首都医科大学 河北医科大学 山东大学医学院 查看110所医学院校
全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北|江苏|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吉林|广东|河南|四川|重庆|辽宁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医学考研 > 政策咨讯 > 动态资讯 > 正文: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更新时间:2012/8/28 医学考研论坛 在线题库 评论

九、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拟录取名单。

招生单位要将考生考试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硕士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十、违规处理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简章。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附:

1.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

2.进行自主确定复试分数线改革试点的高校名单

2013年医学考研报名全流程

2013年医学考研考试大纲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