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 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突出协同创新和机制体制改革的核心要求,突出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牵引,以协同创新中心的实际运行和培育成效作为认定的主要内容,确保质量,择优遴选。
第十六条 2011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准确的协同需求。协同创新方向的选择应同时满足国家重大需求和协同创新重大需求的要求,具有重大协同创新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须有国家或地方、行业、企业等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牵引,任务落实,研究路径清晰,分工具体明确,组织实施得当。
(二)雄厚的协同基础。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协同创新体的组建合理,运行状况良好,依托的主体学科在国际国内处于领先地位,集聚了国内最优的创新力量,实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牵头高等学校和主要协同单位在人才资源、学科支撑、科研能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充实,具备实现协同创新目标的整体实力。
(三)有效的协同机制。围绕重大协同创新任务的组织实施,开展了系统的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团队评聘到位,人才培养计划有效实施,社会资源充分汇聚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国内外合作深度推进,构建了良好的协同机制和协同氛围,形成了高效的成果转移转化模式,各项改革措施取得了实质的进展与效果。
(四)明显的协同增效。通过协同创新有效地推动了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产出了一批具有重大影响的标志性协同创新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社会认同度高,证明材料充分、详实。
第五章 专家遴选
第十七条 参与认定的专家遴选原则:
(一)在国际学术界具有较大影响、国内具有较高威望的著名学者;
(二)长期从事教育、科技、文化、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的管理专家;
(三)具有国际视野、熟悉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状况、有较高学术造诣的知名专家;
(四)来自长期致力于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服务的行业、地方、企业等方面的代表。
第十八条 建立专家库。入库专家由学术、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以及知名专家推荐产生。
第十九条 按照四类协同创新中心的特点和认定要求,综合平衡评审认定专家组的来源和构成比例,原则上高校系统和非高校系统专家在专家初审、会议答辩阶段各占50%。其中A、B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立足原始创新,以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为主;C类、D类协同创新中心的认定,要突出需求导向、应用导向和市场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产业、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的专家作用。
第二十条 专家库定期进行更新,保持动态调整,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邀请未能参加认定工作的专家,将不再保留在专家库中。认定过程中发现有不规范评审行为的专家,将取消认定专家资格。
第六章 回避和保密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专家不得参加本人所在单位牵头申报的协同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协同创新中心聘任人员不得参与该中心的认定。需要回避的人员应主动提出。
第二十二条 参与“2011计划”实施管理的专职或聘任人员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参加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专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的保密规定,按要求签署保密协议。对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申报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的高等学校和推荐主管部门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协同创新中心,一经发现,将取消认定资格,并给予申报高校相应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