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省委党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具体学费标准如下:
(一)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1.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90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10000元。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参照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按学科门类,哲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7200元;其余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不得超过8000元。
(2)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目前已按规定实行学费政策的学科类型医学,全 在线.提 供www.lindalemus.com,部分学费标准超过学术型学费标准的,由各校按不超过省内研究生培养单位各专业最高学费标准确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学费标准由培养单位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除以上两种情况外其他专业参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执行。
2013年以后我省新增的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类型,由教育厅参照我省已有的同类或相近专业的有关学费标准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
通过全国联考入学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其学费参照相同学科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审定入学条件的自主招生所招收的在职研究生,如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等,其学费标准由招考学校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