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81年实施学位条例以来,我国医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建立了学科比较齐全,学位授予质量能够得到基本保证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培养基地,培养了一大批医学硕士、博士。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口腔医学、药学等不同学科均授予医学学位,名实不符;医学学位类型比较单一,尚未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等。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有利于对各种不同性质和不同职业背景的专门人才进行针对性的培养,有利于社会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选择和使用,有利于国际上的对等交流。有必要调整医学门类授予学位的类型,设置医学专业学位。 一、医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士学位不设专业学位,仍按现行办法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硕士、博士这两级学位针对不同学科和不同职业背景对人才的不同要求,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医学科学学位”,一类是“医学专业学位”。 二、医学科学学位,其要求侧重于学术理论水平和实验研究能力,以培养从事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人员为目标,涉及的学科主要是:基础医学以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和药学等有关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的学科、属于这类学科,其合格者均授予医学科学学位。 三、医学专业学位,其要求侧重于从事某一特定职业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培养高级临床医师、口腔医师、卫生防疫和新药研制与开发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合格者授予医学专业学位,根据不同学科及其职业背景特点,分为“临床医学专业学位”、“预防医学专业学位”、“药学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等。 四、本着“统一认识,理顺思路,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保证质量”的原则,首先在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进行试点,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开展。其它学科的专业学位待条件成熟时逐步研究试点。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证书由批准试点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五、尚未设置和试点医学专业学位的学科,仍按原办法授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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