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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报考知识辅导第一部分 基本知识 | |||||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医学全在线 更新时间:2006-8-5 | |||||
(四)推荐免试 推荐免试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一定比例(或指标)推荐本校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经招生单位同意确认免其初试.直接参加复试,合格者录取为硕士生的选拔办法。设立推荐免试是为了正确引导广大本科生认真全面地学好本科课程,同时避免优秀考生(特别是具有一定特长的考生)由于一次考试失误而失去攻读研究生的机会.即所谓“一次考试定终身”。 有关高校的推荐比例或指标由国家教育部直接下达。数额为: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中推荐生一般为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的5%左右,其它学校一般为2%左右。推荐标准和办法由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必须在校内张榜公布。推荐工作一般由学校主管本科教学或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如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负责,主管研究生工作和其它工作部门配合进行。我校由研究生处负责推荐免试工作。 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均可接收推荐免试生.但必须留有一定的名额供公开报考。推荐免试生需在国家规定的统考报名时间内到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六、全国硕土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般进程 全国硕士生入学考试每年组织一次,招生工作一般从招生年度的前一年5月份左右开始,直到当年9月份新生入学止,前后历时一年多的时间,其一般工作进程如下: 1、编制招生计划、专业目录(时间:5月初至7月初) 招生年度的前一年5月初,招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开始编制、印刷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进行招生宣传,并接受考生的咨询等。在此期间,同时进行当年的研究生录取工作。 2、推荐免试工作(时间:9月至10月)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有权进行推荐免试工作的高校,进行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研究生的工作。被确定为免试生的学生,可自行或由推荐学校联系招生单位。 3、报名(时间:11月10日至14日) 推荐免试生和统考生在本省(区、市)招办指定的当地报名点报名,单考生和MBA联考生在其报考的招生单位研招办报名。报名期间,各报名点将开放全国招生专业目录供考生查阅。报名时,报名点依据国家教育部和本省(区、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报名地点 (1)全国统考 报名点由各省(区、市)招办确定,一般设在地级市招办或当地的高等学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报名点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2)单独考试和MBA联考 报名开始时间一般比全国统考的报名时间早两周左有,但截止时间一般与全国统考的报名时间相同;报名地点一般在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考生应提前与报考的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了解有关的报考事项和要求。多数招生单位允许函报。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招生单位报名,逾期不再补报。 4、报名资格审查(时间: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 在此阶段,招生单位依据国家教育部、本省(区、市)招办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培养要求,对报名人员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以决定是否准其参加考试。对于审查合格的考生,寄发给准考证,并同时以“准考考生情况表”的形式通知原报名点。对于审查不合格的考生,也将通知考生本人和原报名点。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工龄、大学的学习成绩及工作业绩情况、思想政治表现、身体状况、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学生管理部门)对考生报考的意见;同等学力考生的自学情况等。审查的主要依据是《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等书面材料和通过其它渠道了解的情况。考生不仅在报名时要接受报名点依据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的资格审查(初审),还要接受所报考的第一志愿招生单位依据本单位制定的报考条件而进行的资格审查(终审)。 此外,还存在由于寄发名址不祥或错误等邮寄原因而造成的差误,因此,如考生在寄出报考材料一个月内未收到招生单位寄发的《准考证》,应直接向招生单位查询。 5、命题(时间:12月份) 招生单位研招办遵照国家教育部和本省(区、市)招办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安排命题工作。命题及试题印刷工作遵循有关保密工作要求进行,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应试本科目的人员不得参加命题工作,命题人员不得参加补习辅导活动。试题印刷结束后,招生单位通过机要通信将试题寄发到各报考点。 ----初试科目的设置 全国统考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三门业务课(一般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MBA联考的初试科目为政治理论、外国语、数学、管理、语文与逻辑。单独考试初试科目的设置与全国统考基本相同。 ----初试科目的命题单位 全国统考的政治理论(文、理)、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工学各专业教学(一、二)及经济学中各专业的数学(三、四),医学类专业的医学综合、中医综合由教育部组织统一命题。非全国统一命题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组织自行命题。外国语专业的第二外语初试科目的试题,可由招生单位根据对第二外国语的要求命题,也可选用全国统考试题。 单独考试的各科试题均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命题。 MBA联考的政治理论课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其它四门课由国家教育部委托“全国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命题。 6、考试(时间:一般在春节前10天左右) 考试由所在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进行,地点一般与报名点相同。 ----初试的时间与地点 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前10天左右。具体时间每年不同,届时以国家教育部公布的正式时间为准。初试为两天半,每半天时间(通常称为一个单元时间)安排一门课的考试,每门课考试时间为3小时(个别科目除外)。上午8:30至11:30,下午2:00至5:00。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地点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安排,通常设在原报名点;参加在职人员单独考试和MBA联考的考试地点也由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招办安排。初试的时间与地点一般由报名点在报名时通知考生,《准考证》上也将予以注明。考试全部结束后的三天内,各考点将每名考生的各科试题及答卷密封后,再按招生单位进行汇总,用机要通信寄送招生单位。 ----关于补考的规定及处理程序 因非考生本人原因如试错寄、漏寄和邮递故障等情况而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各考点将有关情况通知考生报考单位,同时,将初步审查同意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区、市)招办审上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考生补考。如系考生本人原因(如生病、交通受阻等),则不能作为申请补考的理由。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试题的难易程度与统考的一致。补考一般安排在统考后一个月左右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教育部确定。补考通知由招生单位或考点直接寄考生本人,补考人员由各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 7、评卷及通知考生成绩(时间:2月底至3月中句) 一般在寒假后开学左右,各招生单位组织业务课的评阅工作。与此同时,招生单位所在的省(区、市)招办组织对全国报考本省(区、市)内招生单位考生统考试卷的评阅工作和进行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教育部。大部分招生单位大约在4月中旬左右向考生本人发出成绩通知单。 ----关于初试成绩的通知与查阅试卷的规定 阅卷工作结束后,初试成绩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考生本人不准查阅试卷。如考生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可向招生单位研究生招办提出复查申请 ,研究生招办如认为考生申请理由充分,可组织专门人员复查。复查一般只核查是否存在漏阅试题,并重新累计各题分数,而对于阅卷的宽严掌握情况不予复查。复查结束后,研究生招办会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经复查如需变更成绩,须报经所在的省(区、市)招办批准。 8、复试及调剂(时间:4月中旬至5目下旬) 一般在3月底或4月初,国家教育部将召开当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部署当年录取工作,并确定全国统考生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俗称初试分数线)和其他录取政策。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教育部确定的录取政策和基本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不低于国家教育部参加复试基本要求的本单位的参加复试分数线,并确定参加复试人员名单和拟破格复试人员名单。一般在4月至5月间向考生发出复试通知书,并组织考生复试。对于复试合格的考生,大约在5月至6月间,将向考生所在单位索取人事档案材料,对于应届本科生还将索取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及评语。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育部复试的基本要求,但招生单位由于名额所限不能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一般将其报考材料转给第二志愿招生单位或尊重考生本人意愿将报考材料调剂到其它招生单位。 ----复试和复试形式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第二阶段,是对初试的有效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说,初试是对考生群体进行区分,而复试则是对考生个体进行鉴别。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包括推荐免试生)均需经过复试。复试是根据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对考生的知识面、思维敏捷性、更直接的考查。复试的形式主要有笔试、面试和实验技能考核等。一般以面试形式为主。按确定参加复试人数与拟录取人数的比例,可分为等额复试和差额复试两种。 由于研究生教育是建立在本科教育之上的更高层次的教育,所以对于未经过系统的本科阶段学习的同等学力考生 ,复试应更为全面而严格,需要以面试形式加试2~3门本专业相关的大学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有的招生单位将其公布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大多数在复试通知书上注明。 ----关于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最低复试分数线) 在初试阅卷工作结束后,一般在3月下旬到4月上旬,国这有教育部将召开当年全国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会议将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当年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综合考虑社会需求情况,在分析全国当年初试情况基础上,制定当年的录取政策,包括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一般称分数线)。近年来,基本要求有如下特点: (1)建立相对稳定的入学水平要求,鼓励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因此,在历年的分数线中,不仅对总分有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单科最低要求,并且这些要求的波动幅度都不大。 (2)考虑在职人员考生边工作边复习的实际情况,并鼓励研究生入学前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所以对于在职人员考生在初试成绩要求上一般要略低于应届本科毕业生。 (3)由于边远地区经济、文化和教育相对落后,为加快这些地区的发展,鼓励高级人才到边远地区学习和工作,对报考边远地区地方所属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考生的分数线要略低于报考其它地区的招生单位的考生,同时对于来自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实际照顾。 (4)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并考虑到某些特殊专业的特点和本科教学现状,对报考部分学科、专业的分数要求略低于其它专业。 (5)单独考试的复试和录取要求,由招生单位参照国家教育部关于统考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国家教育部给定的比例或限额自行制订。 9、录取(时间:5月中旬至7月上旬) 招生单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所在省(区、市)招办。5月下旬至6月中旬,国家教育部进行全国录取工作检查。对于检查合格的考生,招生单位将在6月中旬左右寄发录取通知书。一般在9月初新生到招生单位报到。 ----录取时掌握的原则 录取工作贯彻“德、智、体全面 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招生单位在经过复试和思想政治审查工作后,综合考虑各类生源考查情况,确定录取名单。 随着研究生招生计划体制改革的深入,从1993年起,国家在对全国研究生招生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的同时,取消了委托培养招生人数的比例限制,并在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部分自筹经费研究生。对于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考生,招生单位将根据国家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对考生进行复试,不能随便降低复试、录取标准。 ----正式录取前的政审 思想政治情况审查(通常简称为政审) 是研究生在正式录取前不可缺少的环节。政审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入学新生的政治质量。 政审的内容包括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业务工作实绩、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调阅毕业论文(设计)审查工作也将同时进行。 政审工作一般有两种形式,即派人外调或函调。大多数招生单位采用函调人事档案的方式,函调的有关证明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或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调剂录取的对象和工作程序 对于虽然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教育部的参加复试基本要求,但由于招生计划等方面的限制而不能安排复试或复试后不能录取的全国统考或MBA考考生,招生单位研招办将负责把考生全部报考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或按考生要求(如系定向或委培考生还需征求原定向或委培单位的意见)转寄(送)其它招生单位。如其它的如生单位前来联系调剂录取,招生单位的以向其推荐的,一般会事先征得考生同意。 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初试成绩未达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第二志愿或其他招生单位。由于国家教育部确定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时,考虑到和中地区经济、文化、教育等发展不平衡的部分艰苦行业的实际需求等情况,因而对于位于该地区的招生单位和部分专业的分数线有所不同,因而调剂录取时,考生的成绩是否达线均按拟调入招生单位或专业的分数线衡量。调剂录取一般在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除统考科目外,考试科目应有两门或两门以上业务课考试科目大体相同。 ----地方人员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招生单位的录取规定 地方人员报考军队招生单位被录取后,在入学后(约3个月)办理入伍手续,学习期间的待遇按总政治部的规定执行,毕业后在军内分配工作。 地方招生单位录取现役军人考生,一般应作为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大单位范围内)。研究生毕业后招生单位或其他单位如需选留或录用,须经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解放军总政治部同意,为其办理转业手续后,方可安排到地方工作。 ----复试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的发放时间 复试通知书寄发的具体时间由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一般在当年的五月中旬至五月下旬间发出。对于同等学力考生,一般将在复试通知书上明确注明加试科目。从接到复试通知书到前来应试,多数招生单位会给考生留有一周左右的备考时间;一般在五月底前后进行复试;六月底或七月上旬发出录取通知书。 ----关于保留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是指应届本科毕业考生被确定录取后,先参加当年本科生的毕业分配,到实际工作单位(部门)锻炼1至2年,然后再返回招生学校学习。采取这个措施是为了使应届生在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前积累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使研究生更加了解中国国情和社会需要,明确学习目的。 安排拟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保留入学资格有两种类型: (1)由招生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前提下统一安排,如留校做辅导员、助教、助研等; (2)由本人提出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先工作 1至3年再返校学习的申请书,交招生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如招生学校审核同意,即可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硕士生入学前工作期间的身份和待遇与同届参加毕业分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相同。目前,保留入学资格这种措施限在高等学校实行,科研单位招生一般用于满足本单位实际用人需要,所以原则上不能保留入学资格。 七、硕土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说明 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国家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下达。它分为国家招生计划、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这三部分构成了全国的年度招生总规模。一般在每年四月左右下达。 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当年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的主要依据是:对人才需求的中长期预测;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考虑国家近期对毕业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能力;招生单位的培养条件等因素。 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招生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安排本单位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一般按二级学科分非定向招生计划、定向招生计划、委托培养招生计划和自筹经费招生计划四类编制。一般在每年六月左右编制。 八、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 招生简章是各省(区、市)招办或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向社会公布招生规定、要求和计划等信息的文件。一般按年度编制,并在全国统一报名日期前公布。 招生简章内容一般包括:培养目标;招生类别;考试方式;招生人数;报考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考试时间、地点;报名手续,报名考试费用;考试科目的设置要求及适用专业;适用体检标准和组织办法;单独考试、MBA联考有关需要说明的事项;录取有关事项;学习期限与毕业分配;学习期间的待遇;其它需要向考生说明的事项。 招生专业目录是国家、各省(区、市)和研究生格生单位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研究生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目前,招生专业目录主要有4种形式,即各省(区、市)招办统一印发的本地区招生单位专业目录的汇编本;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编印的本系统招生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部分省(区、市)招办(一般按大区)联合印发的招生单位专业目录合编本和各招生单位的自印单行本。 招生专业目录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生单位的名称、代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 (2)招生单位的简介以及对考生报考的特殊要求; (3)招生单位当年招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研究方向以及本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 (4)各个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5)入学考试科目,部分招生单位也列出相应的复习参考书目; (6)招收研究生的类别、考试形式、学习方式和其他有关情况等。 多数招生单位将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作招生宣传材料,供考生索取,一般可收取成本费(2元或5元)。考生应尽早地了解与报考志愿有关的招生单位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以便及时复习迎考。在当年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尚未编印公布时,前一年的版本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九、在学硕士研究生的待遇和毕业分配 (一)在学待遇(普通奖学金,计划内) 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教财[1996]8号文件规定,硕士生在学期间享受普通奖学金标准如下: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2年者,每生每月2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2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4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3)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对兼任助教、助研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4)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按招生单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秀奖学金。 (5)在校研究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6)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二)毕业分配 毕业硕士研究生就业.按照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股的方针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以及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统筹安排。 非定向硕士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学以致用的原则由国家安排就业,大部分采取毕业硕士生与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其就业去向。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的非定向硕士生面向全国分配;中央各部委所属院校和科研单位的非定向硕士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分配;地方所属院校和科研单位的非定向硕士生,由地方自行分配。对来自边远地区的非定向硕士生,如原地区需要,又能发挥专业特长,一般尽可能分配回去。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硕士生按合同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自筹经费硕士生国家不负责分配。毕业时,由学校提出就业意见并予以推荐,学校所在省(区、市)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负责派遣到接收单位。 (三)毕业硕士生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的有关规定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分配到企业单位,按企业工资标准执行;分配到党政机关按公务员标准执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专业技术人员按助教工资标准第四挡确定,管理人员按五级职员工资标准第四档确定,在入学以前已参加工作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即执行定级工资。 根据硕士生的实际水平和不同经历,经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实践,按有关职称评定规定进行考核,对具备了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等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确定相应的职称。 转帖于 医学全在线 www.lindalemus.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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