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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理论教学 > 基础学科 > 核化学武器损伤 > 正文:放射防护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

 

  (二)公众中个人的剂量限值

  公众是指非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其个人所接受的年当量剂量,不得超过放射工作人员的1/10。即全身≤5mSv,任何单位组织或器官≤50mSv。

  (三)事故和应急照射

  1.事故照射:是指在事故情况下,工作人员以及公众非自愿接受的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其有效剂量超过0.1Sv者,应及时给予医学检查和必须的处理,并根据所受剂量,参照健康情况、年龄以及专门技能,对其今后能否从事放射工作及从事放射工作的水平,提出建议。

  2.应急照射:是指核设施或核企业发生事故,为了制止事故扩大或进行抢修、抢救等,工作人员接受超剂量限值的照射。1次应急事故中全身照射不超过0.25Sv。并将当量剂量和医学观察结果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四)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导出限值

  操作放射性物质的工作人员的体表、衣物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墙壁、地面等表面污染水平;放射工作场所相邻地区的有关车间或房间内设备、地面的污染水平;运输中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表面污染水平。应控制在《基本标准》导出限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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