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 史)
一般资料: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兵种、婚姻、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或部别、入院日期。供史者姓名、与患者关系、所供病史的可靠程度。
主诉(或代主诉):主要精神症状和病期。
现病史:有无发病诱因、起病缓急、起病日期、首发症状、病情变化情况。有无消极自杀、自伤或冲动、伤人企图或行为。睡眠和饮食情况。病程特点。入院原因。以往诊治情况,若多次住院,扼要记录历次住院情况。
既往史:以往精神疾病史(系与本次患病无关的内容)。重要神经系统疾病和躯体疾病史,记明患病时间、主要表现及诊断意见。
个人史:胎次与出生后发育情况,学习和工作经历,婚姻状况,病前性格特征。
家族史:两系三代中精神疾病患病情况。
(精神检查)
一、一般表现:意识、仪态、接触、注意、睡眠和饮食情况。
二、认识活动
(一)感知障碍:错觉、幻觉、感知综合障碍。
(二)注意是否集中或涣散,可能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三)思维障碍:
1.言语表达时的音调、语流、语量是否异常,有无自言自语,对答是切题,有无思维迟缓、思维奔逸、思维中断、思维贫乏或破裂性思维等。
2.思维内容与结构;有无妄想及妄想的种类、内容、性质、出现时间、发展动态、涉及范围、是否固定或成系统、荒谬程度或现实程度及与其它精神症状的关系。
(四)记忆障碍:记忆增强或减退,有无遗忘、错构或虚构。
(五)智力检查:包括一般常识、专业知识、计算力、理解力、判断力、分析综合及抽象概括的能力。
三、情感活动:尤应注意外部表情及内心体验,情感状态与当时的外界环境和思维内容的协调关系。
四、意志与行业:意志正常、增强、减退、行为增多或减少,有无奇异动作、行为或紧张综合症。
五、定向力:时间、地点、周围人物与自身定向力良好、欠良或不良。
六、自知力:存在、部分存在、丧失。
除精神检查外,还需进行躯体检查与神经系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