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问题
临终病人的医疗报销是有问题的。医保条例规定只有在临终病院中的支持性护理可以报销。而并不是所有病人都符合入住临终病院的条件,医生常常不愿意作出医疗报销所要求的6个月预后。甚至即使证明病人需要高水平的护理也不能使护理院接受一位短期住院,费用昂贵的终末期病人。医生应该知道各种财务问题并从中作出选择。
法律和伦理问题
大部分可能加速死亡的医疗措施其用意是解除疼痛或其他痛苦。这些措施应被视为好的医疗照顾而不是杀人或帮助自杀。以往的生活如此短暂和痛苦,以致很少人会问到这些治疗是否合适。有时,要弄清哪些东西构成了错误死亡是困难的。
刑法条例并不区分故意的和无意的罪行,尽管动机通常会影响到判刑。因而,一个病人的呼吸困难只能用阿片类药解除,该药却又可能促使其死亡时,这病人从论证上说就可能是错误死亡的受害者。但是,类似病例实际上从不告上法庭,理由是:
·大部分人,包括检察官,法官,陪审员,在评判时会考虑动机,通常不会觉得有故意伤害,只是某种怜悯,而这不会有其他结果;
·死亡的手段是通常用于治疗的手段(镇痛药,镇静剂,麻醉药)而不是和犯罪有关的手段(毒药,枪支,刀);
·死亡手段并不像明显的犯罪案例中那样肯定地和死亡相联系;
·因治疗疼痛而加速死亡的情况可能是罕见而又不确定的,因治疗呼吸困难而促使死亡则可能仅见于极端病例。
在大部分州中,协助自杀仍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法律的实质在改变,而且很少被引用。向临终病人直接提供致死药和使用说明在大部分州中会引起司法调查,而在俄勒冈州则是特许的。假如病人的利益未被小心地提及,假如病人在临死前没有表达能力或是功能严重损害,假如书面材料稀少不全,假如检察官的选区希望获得批准,那么很可能的判决是杀人罪而不是帮助自杀。参与有力控制症状和决定放弃支撑疗法的医生需要小心地记录决策过程,在名声好的机构中服务并愿意和病人,其他医护人员和公众坦率而动情地讨论这些结局。医生应避免任何通常被视为杀人手段的治疗(例如注射致命药物),即使他们可以申辩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