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护士条例》实施后首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及注册工作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9〕14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护士条例》实施后首批护士执业资格集中审核及注册工作定于2009年4月6日-12日进行。发证注册对象为2008年10月份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考试成绩合格者,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及早安排,精心组织,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全面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护士队伍的准入管理。审核提交材料及注册流程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54号)的规定执行。
集中审核注册期间,如需补办换发新证或办理变更注册的,可由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来宁办理。办理地点:省卫生厅18楼会议室。联系人:王培,联系电话:025-83620691。
附件:
1、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附件1:
2009年护士执业资格审核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留存,另一份交省卫生厅审核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