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历:
相关内容转自 卫医政函〔2010〕72号
一、关于成人教育学历遗留问题。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10〕10号有关规定,在2002年10月31日前入学,并按照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并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2年10月31日后入学的,不予注册。
二、关于两年制护理学历问题。
入学时间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实施之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取得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两年制学历证书的,可以准予注册。在2008年5月12日后入学的,应当符合《护士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联系人:许铄晟 联系电话:65226005(兼传真)
201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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