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湖北|江苏|安徽|山东|上海|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吉林|广东|河南|四川|重庆|辽宁
更多>>
您现在的位置: 医学全在线 > 执业护士 > 政策解析 > 正文:201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场指令
    

2012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场指令

更新时间:2012/1/31 护理论坛 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 评论

考场指令

A段:(开考前20分钟)

欢迎大家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我们所在的是XX考区xx考点XX考场第xx试室,请考生核对自己的准考证号和桌上的准考证号,如有错误,请立即离场。如考试开始后发现,以违纪违规论处。现在我宣读

考场纪律:

1.考生除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签字笔、2B笔、橡皮、铅笔刀等必要文具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纸张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2.请考生将本人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验。

3.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替考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4.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暂离考场的,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人员陪同。

5.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后,考生方能交卷离场。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第12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相关链接:

2012年执业护士考试报名指南

2012年执业护士考试题库


[1] [2] [3] 下一页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版权申明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 网络课程 - 帮助
医学全在线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6-2046,
浙ICP备12017320号
百度大联盟认证绿色会员可信网站 中网验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