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韶关市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全国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2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函省〔2016〕2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的报考工作,现将本考点报名工作计划通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采用纸笔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
考试日期及时间 | |
专业实务 |
5月14日 |
9:00-11:00 |
实践能力 |
14:00-16:00 |
二、报考资格
凡符合《护士条例》和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符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等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时间。2016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包括考生网上报名、现场确认两个阶段。2016年1月12日-29日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网上预报名;韶关考点现场确认开始时间:2016年1月13日-29日(与网报时间同步,周六、日休息)。各报名点现场确认的时间在上述时间范围内由各报名点自行规定www.lindalemus.com。
(二)各报名点及考点审核时间。各报名点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3日。本考点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为2016年2月5日。各报名点将考务系统导出的考生名册、考生报考资料于2016年2月4-5日前送达我科,考生报考资料顺序与考生名册的顺序要一致,
(三)报名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南雄市、乐昌市、乳源县、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行政区域内的考生统一在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含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武江区、浈江区的卫生站、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考生)。
(四)粤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韶关学院医学院、市铁路医院、粤北第二人民医院、粤北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职业病防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中心血站、市慢性病防治院、市口腔医院报名点负责本单位在岗人员的现场确认。
(五)其他医疗卫生单位、驻韶中省厂矿医院负责收齐本系统、本单位考生报名材料后统一到本考点现场确认。
(六)医疗机构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韶关市的民营医院、私人医疗机构和无工作单位,但档案存放在韶关市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直接到本考点现场确认。
无工作单位,但人事档案存放在韶关的非应届毕业生,应到档案管理部门盖章审核后到考点或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无工作单位、且人事档案不在韶关的考生,请回人事档案所在地办理报名确认手续。
(七)申请报考人员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应注明申请报考人员入学时间、(拟)毕业时间、学制、学历(需注明是否全日制学历)、所学专业、参加护理临床实习情况等,毕业证明模板可参考《关于做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有关临床实习审核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4〕488号)。韶关学院医学院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四、考生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及顺序
第一页: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上传相片与提交相片要一致,手机拍照或非正式照相馆拍照视为无效;
第二页:本人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三页: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考生要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
第四页: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及复印件、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通知书) 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五页:民营医院、单位医务室或私人诊所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
第六页: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考生到报名点、考点确认时需携带有关证书原件,证书原件经报名点、考点审核后退回考生。报名点、考点需在复印件上验印,报名完毕,打印报名信息确认单,考生签名后,放在资料的首页,再进行装订。
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入学注册、学制不足3年的普通全日制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并经过8个月以上护理(助产)临床实习,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可以作为报名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2008年5月12日以后入学的、学制不足三年的普通全日制学历,不再作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学历依据。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规定,2002年10月31日前,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按教学计划、学籍管理规定,如期完成培养过程,毕业后学历可以作为相应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此规定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和注册中依据有效。
对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书有疑义(含跨省招生,无法确认招生学校的合法招生信息或无法辨别学历证书的真伪等),可要求考生提供其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有效学历证书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