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宿州护士执业注册时间
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2016年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卫医秘〔2016〕534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16年护士集体注册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对象
首次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符合注册条件者;
延续注册:《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10月31日之前的注册护士。
二、注册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健康标准(详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三、注册需提交材料
(一)首次执业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受聘医疗卫生机构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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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办理护士集体注册时,同一医疗机构只需提交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延续注册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市直医疗机构凡有《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电子钥匙的,请按照要求办理护士注册手续,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并在申请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将护士信息录入该系统并上传。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系统导出的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统一送交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市直医疗机构无《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电子钥匙的,按照上述要求将审核后的材料由单位统一送交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二)各县、区卫生计生委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县区卫生计生委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将护士信息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并上传,系统导出的汇总表纸质版(电子版)统一送交行政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 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
五、其他事项
(一)护士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具有承担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教学任务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二)护士延续注册同步进行。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四)各县区、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各项材料,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的集中审核、发证在市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馨云路与淮河路交叉路口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42号窗口,联系电话0557-3030630、3021060),邮箱:928575864@qq.com)。具体安排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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