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烟台护士首次注册指南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毕业院校、实习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实习鉴定均有效,加盖单位公章,实习鉴定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1份(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5.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我市认可二级以上医院及市直专科医院);
6. 拟聘用单位聘用证明1份(加盖单位公章);
7.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8.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注册只需提交1份,加盖单位公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我市认可的三家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烟台市莱阳中心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已配备“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的医疗卫生机构,预录入护士首次注册详细信息。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所在县市区卫计委,县市区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打印《护士执业证书》,粘贴照片。尚未录入信息的,先录入信息再制证打印。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终审。市卫计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合格的,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版)”中予以确认,并在《护士执业证书》照片处加盖市卫计委钢印、在“注册机关印”处加盖“山东省卫计委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本市编号)”。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计委审核制证。
(四)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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