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护士执业注册(延续)办理指南
职权名称 | 护士执业注册 | 子项名称 | 延续 |
实施主体 | 佳木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行政相对人 | 个人 | 收费 | 否 |
是否有前置审批 | 否 | 前置审批部门事项 |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受理方式 | 窗口 | 是否开通网上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 | 行政审批科 | 发放证照 或办理结果名称 |
《护士执业证书》 |
咨询电话 | 0454-8602877 | 办理地点 | 佳木斯市长安路266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窗口 |
办事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 ||
职权依据 | 一、《护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75项 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
办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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