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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咨询的本质
考试
1.考试介绍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号文件精神,自2001年起,全国卫生职业初级、中级技术资格正式实施考试评审工作。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代表了相应级别技术职务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是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
一、初级护士考试范围
(1)适用人员范围:在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范围和层次:护理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师一级)和中级资格(含护理学、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六个子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级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四个科目。初级护士考试两天内完成四科考试,考试方法笔试。
二、初级护士资格认定方式
初级和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资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对通过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全国各地发证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应用条件
(一)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护理专业评估,取得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3)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许可证。其中,外国人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实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护士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受聘护士工作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有关说明:
1、申请人必须是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人员。
2.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或学位,是指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高等学校毕业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的年末。报名参加201的人员取得学历的日期和从事该专业的工作年限
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部分专业为大分科,大分科在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等科目使用共享试卷;详见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说明》;
5.《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规定的医疗事故责任者不得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