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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相关政策解读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3年以上护理、助产类普通全日制课程,包括在教学和综合医院从事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践,并取得相应学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报考人员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凭学校出具的毕业证书到学校所在地考试中心报名。如果报考人员是非应届毕业生,可以选择在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提示:《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颁布后,入学者必须3年制。
2.本省中专教育
(1)以《经评估合格、允许招生的中等专业学校名单》为准。
(2)以《关于石家庄卫生学校等毕业生参加医护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维基科教字[2005]44号)为准。
“2005年以前(含2005年)招生、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审核印制的全省各级医学院校相近专业的学生,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允许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这一规定针对的是未经批准开办的职业。2005年以后入学的学生将严格按照评估表进行收集和整理。
3.外省中专学历:提供招生计划和招生底本(原件)。
4.国外毕业证:提供毕业证原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考生毕业证遗失:若考生毕业证遗失,则发《毕业证明书》的中专毕业证;高等教育学历《学历认证报告》。学校或单位证明无效。
6.2013届毕业生:入学登记表原件(原件)由就读学校出具。同时提供报名人员名单(见样表)并加盖学校红章。
2013年应届毕业生报考护士资格考试名单
学校名称(盖章):共_ _页。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录取时间、专业、是否为一般全日制备注(1)报考名单顺序必须与录取登记表顺序和考生登记表顺序一致。
(2)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底册中的招生人数必须与登记表完全一致。如有不符,须提前更正,并在修订处加盖省级教育厅公章。
(3)录取后转专业的,中专由教育部门认证,专科和本科由学校认证。
以上(2)、(3)以首次提交为准,不再进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