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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你在《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到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发改价(2015 ) 12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 2016 ) 4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22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卫人才发) 2021 ) 97号)的规定,2020、2021年度试验费用收支情况
一、收费标准:将专业实务考试、实践能力考试收费标准降至每人一科56元,其中含考试费每人一科11元,向考生收取并支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考试费用于考生组织登记、考场出租、监考老师聘任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征收其他任何收费,并按照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此项收费统一使用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请在执行期满前3个月再次申请批准,按规定程序确定收费标准。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费联(2018 ) 8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