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初的广东“两会”上,农工党广州市委会委员提交提案,建议在大、中型医院设立警务室,以减少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民间舆论对此有很多异议,有人认为警察出面弹压无助于改善医患关系。
不错,警察管制不是和谐社会的指征。但肆意妄为的私人暴力却是对和谐社会的严重威胁。国家机器的存在不过是以社会公器抗拒野蛮私力而已。“医闹”依凭医疗损害事件中的权利主张,便企图通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来达到合法或非法的利益满足,显然不可行!如果政府不阻止这样的行为,那就难以避免有更多的人会藐视国家权力;如果社会允许这样的行为存在,那就难以避免让更多的争端回到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如果个人默许这样的行为存在,那就难以避免当事人用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来捍卫自身的安全。这样的景况,和谐社会、和谐的医患关系又从何谈起呢?
让我们想想这样一些问题吧。交通肇事的时候,肇事者是否就理当承受受害者要求赔偿而侵扰生活呢?欠债不还(违约)的时候,“黄世仁”是否就理当要求“杨白劳”拿女儿抵债呢?街头抓住了偷窃的毛贼,未经审判,民众是否就可以滥用私刑将其乱棍打死呢?
在步入法治轨道的今天,这些问题都不难回答。那么对于医务人员而言,是否因为是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就可以无视他们作为普通人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这是一个有待形成共识的问题了。
现在常看到这样的表述:医患纠纷是特殊的纠纷,医疗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医疗损害是特殊的侵权,医疗责任事故是特殊的职务犯罪等等不一而足。这么一特殊,就把医患冲突的管理也特殊化了,这样的特殊化实际上一直都在贻害医疗行业和医务人员。
很多在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都希望自己作为普通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免受侵害,在执业活动中免受恐惧的困扰和威逼的纠缠。作为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存在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存在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犯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定免除责任,当事人有权利坚持自己的主张。以上种种,仅仅是这个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权利。 如此,在大、中型医院设立警务室,无疑是对这种权力的有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