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
1、面试结束后,面试合格人员全部参加体检。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对象取消体检资格,按总成绩予以递补。
2、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社部、原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等政策执行。体检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4、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5、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察
1、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2、进入考察人员现单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已与民营医疗机构等订立劳动合同的,须在公示考察人员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所在单位同意考察、调出的书面证明并提交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科教科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考察,逾期未提交证明的,视作放弃考察录用资格。
3、考察按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4、考察不合格或在考察期限内书面放弃考察的,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聘用
考察结束后,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公示7天。公示期满,对拟聘用人员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安排工作。
(六)注意事项
1、本次公开招聘主要信息将在江山市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栏(网址:http://www.czjs.gov.cn/xxgk/wsj/)公布,供应聘者查询和社会监督。请应聘者自行留意。
2、对在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冒名顶替以及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录用资格。
3、按照岗位设置政策规定,报考者原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应聘相应岗位,若不愿高职低聘的,不得参加报考。
4、未尽事宜,由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咨询电话:0570-4015273、4110109。
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0日
附件:2016年江山市公开招聘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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