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1、体检人选。面试结束后,根据考生的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招聘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形不成竞争的,设立60分为面试最低分数线。达不到面试最低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体检程序。
2、体检组织实施。体检由市卫计委、市人民医院组织实施。
3、体检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体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知道体检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人社局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且只能复检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二)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程序。
考察由市卫计委、市人民医院组织实施。考察应当组成2人以上的考察组,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进行。考察的重点是报考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考察结束,由考察组填写《张家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表》。
同时,考察组要认真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招聘岗位报考职位要求的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是否具有报考回避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对原已就业的应聘人员,在考察时本人应当提供原服务单位同意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证明。否则,不予聘用。
(三)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递补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市人民医院根据空缺名额,经市卫计委审查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应聘同一岗位考试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可依次等额递补,递补不得超过两次。
七、公示、聘用及聘后管理
经市卫计委、市人民医院集体研究,按考试、体检、考察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市人社局审查。审查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由市人社局在其官方网站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市人民医院按规定程序填报相关表册,经市卫计委审核,报市人社局批准后,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反映的,由市卫计委、市人民医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社局审定。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新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由市人民医院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办理工资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聘用在相应的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纪律要求
(一)加强监督。严格按人事部令第6号、湘人社发[2011]45号文件及本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整个招聘工作在张家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纪律规定,对违反公开招聘程序和纪律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一经查实,要依规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