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审查
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及岗位要求,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应聘资格和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报名,审查通过的人员名单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违纪违规、材料不齐、提供虚假信息或应聘人员条件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等情况的,随时取消应聘资格。
(三)考试
考试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
1、领取准考证
领取准考证时间另行通知。
2、笔试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参加笔试。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内容为相应岗位专业知识(占80%)、公共英语(占20%),总计100分。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方可入场参加考试。笔试内容不指定参考用书。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或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面试人员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笔试成绩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公布。
3、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面试内容:对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举止仪表、综合素质等情况进行面试。
4、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面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单个岗位招聘计划人数与该岗位参加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面试成绩高的进入下一环节。总成绩达不到60分者不能进入体检及以下环节。
面试成绩、总成绩、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公布。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
体检在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体检标准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体检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招聘单位对其进行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应聘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不合格,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5、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7、截止2016年11月18日未能提交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的人员;
8、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或条件的人员;
9、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0、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人员。
(六)公示招聘结果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上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报或迟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有关说明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做好公开招聘工作,强化保密意识、严格工作程序、规范考试操作、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职责、规范组织考试。
(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公开招聘工作,加强监督;应聘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考试考务规则,工作人员凡与报考人员形成回避关系的,要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确保招聘工作公正、公平。如出现违纪违规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对工作人员作出行政或纪律处分。
(三)工作电话:0851-86823069
(四)监督电话:0851-86870009
六、未定事宜,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
本方案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