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 |
◎<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原则> | |
◎<三、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 |
1.外来化合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外来化合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是通过动物试验和对人群的观察,阐明某种外来化合物的毒性及其潜在危害,以便对人类使用这种外来化合物的安全性作出评价,并为制订预防措施和卫生标准提供理论依据。 2.外来化合物的安全性 外来化合物的安全性是指一种化合物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人体健康不致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亦不致对接触者(包括老、弱、病、幼和孕妇)及其后代产生潜在危害。 对某种外来化合物进行安全性评定时,必须掌握该化合物的成分、理化性质等基本资料,动物实验资料,及对人群的直接观察资料,最后进行综合评定。所谓绝对的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在掌握上述三方面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最终评价时,应全面权衡其利弊和实际的可能性,从确保发挥该物质的最大效益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最小的危害的前提下作出结论。 |
在实际工作中,对一种外来化合物进行毒性试验时,还须对各种毒性试验方法按一定顺序进行,即先进行何项试验,再进行何项试验,才能达到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经济的办法,取得最可靠的结果。因此,在实际上作中采取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即试验周期短、费用低、预测价值高的试验先安排。投产之前或登记之前,必须进行第一、二阶段的试验。凡属我国首创、产量较大、使用面广、接触机会较多、或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毒性和/或致癌作用可能者,必须进行第四阶段的试验。 |
程序包括四个阶段,即急性毒性试验;蓄积性毒性、致突变和代谢试验;亚慢性毒性(包括繁殖、致畸)试验;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1.第一阶段 急性毒性试验 (1)目的:①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和性质;②为蓄积性和亚慢性毒性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2)试验项目:①用霍恩氏法、机率单位法或寇氏法测定经口半数致死量(LD50);② 7天喂养试验。 以上两个项目均分别用两种性别的小鼠和/或大鼠进行。 (3)结果判定:① LD50或7天喂养试验的最小有作用剂量小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倍者,则放弃不再继续试验;② 大于10倍者,可进入下一阶段试验。为慎重起见,凡LD50在1O倍左右时,应进行重复试验,或用另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2.第二阶段 蓄积毒性、致突变和代谢试验 (1)蓄积毒性试验 ① 目的: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蓄积情况。 ② 试验项目:包括蓄积系数法和20天试验法。蓄积系数法是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各20只。20天试验法是用两种性别的大鼠或小鼠,每个剂量组雌雄各10只。以上两种方法任选一种。 ③ 结果判定:蓄积系数小于3,则放弃,不再继续试验;大于或等于3,则可进入以下的试验。如1/20 LD50组有死亡,且有剂量—效应关系,则认为有较强的蓄积作用,予以放弃;如1/20 LD50组无死亡,则可进入以下的试验。 (2)致突变试验 ① 目的:对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的可能性进行筛选。 ② 试验项目:包括体外试验与整体试验。体外试验中Ames试验为必做项目。在整体试验中,可在微核试验和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中任选一项;在显性致死试验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中任选一项。 ③ 结果判定: 如三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表示受试物很可能具有致癌作用,除非受试物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一般应予以放弃; 如其中两项试验为阳性,则由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根据受试物的重要性和可能摄入量等,综合权衡利弊再作出决定; 如其中一项试验为阳性,则再选择两项其他致突变试验(包括体外培养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DNA修复合成、DNA合成抑制、姐妹染色单体互换试验等)。如此两项均为阳性,则应予以放弃;如有一项为阳性,则可进入亚慢性毒性试验; 如此三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进入亚慢性试验。 (3)代谢试验 对于我国创制的化学物质,在进行最终评价时,至少应进行以下几项代谢方面的试验:①胃肠道吸收试验;② 测定血浓度,计算生物半减期和其他动力学指标;③ 主要器官和组织中的分布试验;④ 排泄( 尿、粪、胆汁)试验。有条件时,可进一步进行代谢产物的分离、鉴定。对于国际上多数国家已批准使用和毒性评价资料比较齐全的化学中国卫生人才网物质,可暂不要求进行代谢试验。对于属于人体正常成份的物质可不必进行代谢研究。 3.第三阶段 亚慢性毒性试验 (1)目的 ① 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水平较长期喂养,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 ② 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子代的致畸作用; ③ 为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 ④ 为评价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 (2)试验项目 包括下列4种试验:1)90天喂养试验;2)喂养繁殖试验;3)喂养致畸试验;4)传统致畸试验。 用两种性别大鼠和/或小鼠。前三项试验可用同一批动物进行。关于喂养致畸和传统致畸试验的选择,可根据受试物的性质而定。当对任何一种致畸试验的结果已能作出明确评价时,不要求作另一种致畸试验。但在结果不足以作出评价,或有关专家共同评议后认为需要时,再进行另一种致畸试验。 (3) 结果判定 如以上试验中任何一项的最敏感指标的最大无作用剂量(以mg/kg体重计): 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予以放弃; 大于100倍而小于300倍者,可进行慢性毒性试验; 大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试验,可进行评价。 4.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试验 (1)目的 通过第四阶段试验可达到下列目的: ① 发现只有长期接触受试物后才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 ② 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对最终评价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 (2)试验项目 将两年慢性毒性试www.lindalemus.com/zhicheng/验和致癌试验结合在一个动物试验中进行。用两种性别的大鼠和/或小鼠。 (3)结果判定 如慢性毒性试验所得的最大无作用剂量(以mg/kg体重计): ① 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50倍者,表示毒性较强,应予以放弃; ② 大于50倍而小于100倍者,需由有关专家共同评议; ③ 大于或等于100倍者,则可考虑允许使用于食品,并制定日许量(ADI)。 如在任何一个剂量发现有致癌作用,且有剂量与效应关系,则需由有关专家共同评议,以作出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