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疾病的转归-----康复与死亡
疾病的转归即疾病的结局,表现为康复与死亡两种形式。
1.康复会计资格(recover执业护士网y) 根据康复的程度,可分为完全康复(complete recovery)及不完全康复(incomplete recovery)。完全康复指疾病所致的损伤已完全消失,机体的功能、代谢及形态完全恢复正常。某些感染性疾病还可使机体获得特异性免疫力。不完全康复是指疾病所致的损伤已得到控制,主要症状消失,机体通过代偿机制维持相对正常的生命活动,但疾病基本病理改变并未完全恢复,有些可留有后遗症(如心肌梗死后留下的瘢痕)。
2.死亡(death) 死亡是个体生命活动的终止,是生命的必然规律。按照传统的观点,死亡是一个过程,可分为濒死期(agonal stage)、临床死亡期(stage of clinical death)及生物学死亡期(stage of biological death)。很显然,上述观点不利于准确地认定死亡时间。我们有必要确定一个医学、法律及伦理学都可接受的死亡标准。1968年美国哈fo大学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提出将脑死亡(brain death)作为人类个体死亡的判断标准。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包括大脑、间脑和脑干)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以及机体作为一个整体功能的永久性停止。脑死亡概念的提出,对以心跳和呼吸停止确定死亡的传统观念及其相关的哲学、伦理学、法律、宗教等都是一次挑战。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法国、美国、英国、瑞典、荷兰等西方国家已先后制定了脑死亡法。判断脑死亡的指标包括:①不可逆性昏迷和对外界刺激完全失去反应;②脑神经反射(如瞳孔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等)消失;③无自主呼吸;④脑电波及诱发电位消失;⑤脑血管造影证明脑血液循环停止。一般认为,后两项指标是判断脑死亡的最可靠指标。宣告脑死亡必须十分慎重。上述指标需在12—24h内多次测试,并应排除体温低于32。C及大剂量使用中枢抑制剂两种情况。目前大多数国家规定,脑死亡至少要两位医生确认,一位是患者的主管医生,另一位是神经科医生、麻醉科医生或急诊科医生。此外,必须将脑死亡与“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区别开来(表1—1)。
以脑死亡作为判断个体死亡的标准具有下述意义:①有助于准确判断死亡时间,节约医药资源;
②为器官移植提供更多更好的供体。
我国自1988年即提出脑死亡诊断的问题。近年来,许多媒体已对脑死亡进行过热烈讨论。1999年5月在武汉市召开了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为了配合国家立法的需要,卫生部正组织专家审定在技术层面上起草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只有在国家通过相关立法后方可实施脑死亡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