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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会计从业《财经法规》基础讲义第二章3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2/10/27 会计论坛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监测、查处、处罚;

2.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3.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医 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妥善保管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2-7】考察:一般存款账户适用范围。

【例2-8】考察: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制度。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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