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在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
(二)未按照规定时间启动或结束考试系统;
(三)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擅自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六)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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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随意在考点安装使用U盘或软盘,致使U盘或软盘中携带的病毒影响整个考点的考试;
(八)对考试内容进行解释或暗示,妨碍正常考试秩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之便,获取与考试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二)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
(五)销毁、藏匿违规证据,或者伪造虚假证据;
(六)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
(七)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
(八)干扰或者妨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www.lindalemus.com,市财政局应当做出停止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应考人员因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益的,经调查核实,市财政局有权做出取消其考试成绩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