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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的鉴定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2013-6-26 论文投稿平台

(3)如何改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四级医疗事故改称医疗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医疗差错变成四级医疗事故,这样就人为地增加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无论是院方还是鉴定专家组都不适应这种改变。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根本构不成伤残等级,因此,将四级医疗事故改称“医疗过错”会产生非常积极的效果。首先,可以大大降低医疗事故发生率,院方更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其次,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过程中不必畏手畏脚,可以明明白白地指出院方存在的过错,便于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也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推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异地进行制度,患方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公正,无非是因为鉴定专家都是本地的,互相认识,难免手下留情,因此,要消除这一弊端,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推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异地进行制度,由异地的医学会邀请当地的专家进行鉴定,这样只需要医患双方到异地参加鉴定会就可以了,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费用,又可以达到公正鉴定的目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更加透明、更加说理,使医患双方看到后都能一目了然、心服口服,也便于审理法官对于鉴定书的审查。 现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过多地强调诊疗过程等客观事实,对于为什么是或不是医疗事故,只有寥寥数语,缺乏深入细致的分析,不能以理服人。由于是合议制,鉴定结论只代表了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并没有在鉴定书上反映出来,再加上鉴定组成员不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除了能得到一个鉴定结论外,无法得到更多的有关鉴定的信息,自然会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也就不愿意要求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也是患方当事人舍弃再次鉴定而直接要求医疗过错鉴定的原因之一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需要重新修订。现有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过于笼统,容易产生歧义,甚至有互相矛盾的条款,还有的损害没有相应的条款,定事故等级时比较随意,因此,应尽快修订《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医疗纠纷处理答记者问.人民法院报,2004-4-12.

3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人民法院报,2005-7-6.

4 陈建波.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兼谈正确处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关系.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1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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