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的人员,要求在任现职期间诊治本专业病人数不少于300例,其中书写住院病历不少于200例,甲级病历达98%以上。门诊时数每年不少于35个工作日。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300台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6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50例次,中医骨科专业作为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100台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二)申报临床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每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150例,诊治病例中,复杂疑难病例不少于40%,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大、中型手术不少于150台次,其中大型手术不少于7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70例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第十四条
凡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按甘肃省卫计委有关规定到县以下医疗机构服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
下列人员可免于到农村服务:
1.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所属医院领导和科室主任(不含科室副主任)。
3.从事病理、生殖、整形、放疗、核物理、毒理、理化检验、法医岗位工作人员。
4.身体残疾人员、癌症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的人员。
5.曾参加援马达加斯加医疗队人员。
6.曾参加援疆援藏工作的人员。
第十五条
从2014年起,申报评审卫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论.文.客.服.QQ81995535,自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应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原则上应到省外同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卫生技术人员脱产进修学习情况,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证明函件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以下情况可免于进修:
1.男性年龄50周岁(含)、女性年龄45周岁(含)以上的人员。
2.所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和科室及病区护士长(不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的人员。
4.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的人员。
5.其他可视为达到进修学习要求的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同意免于进修学习的证明。
第十六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须达到5-10学分,二类学分须达到15-20学分,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其中:
(一)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积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类学分5-10学分。
(二)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一类学分15学分。
第十七条
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本科教学计划安排的标准课时数不少于90学时(其中见习带教不少于10标准学时)。
2.护理专业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者,承担本科教学标准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考核教学标准课时数:
(1)省级(含)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成果奖前6位的参与人。
(2)获全国性教师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
(3)获兰州大学(含医学院)以上教学比赛或教学成果二等奖(含)前三人以上者。
(4)获隆基教育教学相关奖项者。
(5)教学秘书、脱产带教满一年者。
(二)申报卫生技术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以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且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本科教学计划安排的标准课时数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主讲的本科生理论课学时不少于20标准学时)。
2.护理专业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者,承担本科教学标准课时数不少于36学时(其中本科理论讲授、讲座及见习不少于10学时)。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考核教学标准课时数:
(1)获省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等教学荣誉或教学成果奖负责人。
(2)省级(含)以上精品课程的第一负责人。
(3)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以上者。
(三)对无兰州大学下达教学任务科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务时,暂不做教学要求。
(四)标准课时核算办法
(1)理论教学按照课程表安排论.文.客.服.QQ81995535,1课时计算1标准课时数。
(2)实验课、见习带教每2学时折合1教学标准课时数。
(3)实习带教每生每年折合50教学标准课时数(每周按1标准课时计算)。
(4)医学前沿讲座、案例教学及监考1学时折合为1教学标准课时数(以临床教务处备案为准)。
(5)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每1篇折合8教学标准课时数。
(6)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行动计划立项项目,每1项折合10教学标准课时数;指导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项目1项折合20教学标准课时数。
(7)指导“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1项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折合20、10教学标准课时数。
(8)指导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每生折合8教学标准课时数。
(9)担任一个行政班班主任一年折合18教学标准课时数。
(10)承担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或改革项目(执行期内)一项折合18教学标准课时数。
(11)发表省级(含)以上教学论文1篇折合8教学标准课时数。
(12)主编省级(含)以上出版社出版教材1部,主编、副主编折合36教学标准课时数,编委每万字计折合1教学标准课时数。
第十八条
凡医疗事故、教学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教学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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