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四等奖定额内人员;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
2.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主持(前2名)获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3.主持(前2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本人须获得项目实质性拨款)。
4.主持(前2名)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论.文.客.服.QQ81995535,并取得显着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并获得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6.在市、州和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9.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著作中须明确注明本人撰写部分或章节内容,未注明的不作为依据)。
10.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所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1.获厅局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兰州大学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的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的第3-5条和第三类条件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二条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及教学工作量(或能认真履行副教授职责)、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
第二类: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或作为第1名获奖人,两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2.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四等奖2项。
3.作为第一名,主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973计划)二级课题、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863计划)二级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二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NNSF)重大科研项目。
4.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 Ⅰ区论文1篇。
5.获得省科技功臣、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一、二层次、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三、四等奖,地厅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作为第一名,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4.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业务主管厅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6.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7.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可。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部委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9.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10.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1.被评为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一、二层次、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中第3-5条和第三类条件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不具备相应学历、达不到任职年限,或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申请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破一项,所需评审条件增加一倍。
第二十四条
达到破格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但在聘任时应占用职务限额。
第二十五条 破格条件说明
(一)无低一级职务台阶,不得直接破格晋升高一级职务。
(二)破格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职业病防治、计划免疫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三)破格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
(四)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外,应有单位的专题报告论.文.客.服.QQ81995535,并经主要领导签注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国家级科技奖励系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级科技奖励系指:省科技功臣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科技奖励中,包括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省级科技奖励中,包括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设奖。
第二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中,论文认定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文件执行,其中国家级论文认定还包含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不含扩展库)。
第二十九条
以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若论文第一作者为其指导的学生时,该论文可认定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
第三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兰州大学医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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