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34号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已经 2012年 6月 12日第 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3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 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 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论.文.客.服.QQ,81995535,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 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飞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割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 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 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