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学术研究须具有新意,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家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势必令读者产生疑问:“为什么我不干脆直接读原著呢?”当然,对于研究对象特定于某种文献或只能依赖某种文献的写作者,这种“专项”引用便是不得已之事。总之,所谓过量引用与其说是量的问题,不如说是必要性的问题。
第七条:引用已经发表或出版修订版的作品应以修订版为依据。
解说:在作品发表之后,作者又出修订版,或者改变发表形式时——例如论文收入文集——作出修订,这在学术著作史上当然是屡见不鲜的现象。修订,意味着作者对于原来作品的观点、材料或表述不满意,因此代表着晚近作者的看法或思想。不过,这条规则有一个限制,如果引用者所从事的恰好是对于特定作者学说演变的研究,则引用此前各种版本便是必要的。
第八条:引用未发表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相关著作权人之同意,并不得使被引用作品的发表成为多余。
解说: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要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这是为了确保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的信息的权利。尤其是私人书信,不经同意的发表足以侵犯我国民法所保障的隐私权,引用时更需慎之又慎。另外,由于引用先于被引用作品可能的发表,过度引用也可能导致原作内容过分公开,从而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因此有必要对此类引用作较之引用已发表作品更严格的限制。
第九条: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论.文.客.服.QQ,81995535,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之引用有直接与间接两种,直接引用需用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可以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指示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为更清晰之显示。
第十条:引用须以注释形式标注真实出处,并提供与文献相关的准确信息。
引用时的作伪常常表现为注释中的出处信息的虚假,例如掩盖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另外,近年来一些作者引用译著时喜欢引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边码(边白处标注的原著页码,以便读者核查原文和利用索引)更便利了在注明出处时的作伪。将转引标注为直引,将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来自原著,不仅是不诚实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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