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甘人职〔2014〕49号)的规定,全省乡村医生高级职称评定工作从2015年正式启动,凡符合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副主任乡村医师以上级别的乡村医生,可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审核,由所在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汇总,并经市(州)职改部门审核后论.文.客.服.QQ,81995535,按照时限要求统一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职称评审材料受理地点。
(四)正常晋升卫生专业高级职务,在本单位相应空岗内推荐。市州医疗单位报送评审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资格人员材料前,须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额,上报材料时需随附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岗位的函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5年,服务期满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原单位和服务单位岗位结构限制。同时,免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卫生支农经历的要求。现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正高级职务,市(州)卫生局、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审核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
(五)凡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护师人员,除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企业有效、单位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人员的学历按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统一规定执行。原获得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评审大范围条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报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全省有效资格。破格申报的人员,可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评审全省有效的任职资格。
(六)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等相关规定,凡申报参加医、药、护、技、计划生育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2014、2015两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5年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七)根据《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甘职改组〔1999〕37号),非公有制单位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全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评审事项均按甘职改组〔1999〕37号、甘职改组〔2000〕2号、甘人职〔2012〕20号文件规定办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积极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按照“谁审批设置、谁主管”的原则,通过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评审。评审时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2.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设置比例的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3.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的限制。
4.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和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由所在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5.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推荐的申报人员的真实身份论.文.客.服.QQ,81995535,所推荐人员严格限于单位聘用人员。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如假借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对于审核把关不严的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所受聘单位在编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评审报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单位必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真实身份,所推荐人员严格限于单位聘用人员医.学全在.线提供.。如假借以编外聘用人员的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对于不按规定公示、审核和把关不严的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申报人员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十)由于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课题不再进行鉴定,并调整为验收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完成的科研课题按验收结果评定,其验收评定标准与原鉴定标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