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5、医学专科、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
6、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论.文.客.服.QQ,81995535,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7、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计算机考试要求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申报中、初级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报考条件执行。
五、评审要求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评委会应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的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资格取得和使用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报送市卫生局参加评审。通过评审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市卫生局报市人力社保局验收、备案并颁发资格证书。
申报初级士、初级师以及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到人事档案所在地的区县考点报名参加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论.文.客.服.QQ,81995535,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国家考试机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资格人员并在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和激励表彰中享有本市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七、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2月7日起实行。
二0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