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评审委负责组织现场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细则》对已受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人员访谈、现场考察、查阅文件、技术评分等方式。主要程序与方法如下:
(一)听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工作记录及报告;
(三)访谈有关人员;
(四)逐项核实现场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五)专家组合议后向被评审机构通报现场评审情况。
第十五条 等级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医 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评审的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 等级评审专家实行实名计分评判。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不得向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透露评分情况。
第十七条 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前,应在等级评审专家组长、被评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纪检人员监督下现场封存等级评审评分表,骑缝加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章后由等级评审专家组组长报评审办。
等级现场评审结束后,等级评审专家组应向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等级现场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不通报评审的结果得分。
第四章 评审结果审核与认定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在现场等级评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办提交等级评审工作报告。主要包括:
(一)等级评审工作概况;
(二)各专业组意见;
(三)被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上述材料应由等级现场评审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全体签字。
第十九条 评审办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等级评审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汇总统计评审得分,核对无误后呈报评审委。
评审委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等级评审专家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办根据工作要求,提请召开评审委全体会议,审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结论,确定评审等级。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应当及时将等级评审结论报送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授予全省统一制作的等级匾牌。公示有异议的,应暂缓发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确认通知,待调查核实,做出结论后处置。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组织实施等级评审工作医学全在线,搜集整,理www.lindalemus.com。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负责制(修)订《评审细则》和《评审手册》。负责组织设立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由政策环境与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疾病防治与管理、检验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等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每专业5—10名。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