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等文件通知
皖人口发〔2011〕17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和《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单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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