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除学历、任现职时间及专业工作年限外,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其它条件,并在任现职期间或近 5 年内取得如下业绩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过较高水平学术、技术专著(在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同时,获奖科研、技术项目在本行业推广、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 、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其成果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两项以上个人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独立、第一作者发表过多篇国家级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三篇以上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同时,获得的发明专利已有两项以上被转化,且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被国内同行认可的。
(二)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最高奖一项和次最高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较高水平的理论专著两部以上(每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同时,获得的科研成果分别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用,并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在本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 、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省部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申报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全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设在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材料收审、评审会议组织、政策咨询等事宜。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试、答辩、述职演讲、专家鉴定推荐与评委会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评审委员会或同行专家推荐。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查,由所在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后,以专题报告报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按正常评审要求参加统一评审。经本专业(学科)组评议一致同意,评委会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实到评委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再由评审委员会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委会推荐表》一式两份,并出具专题报告,连同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所用 “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情况登记表 ” (简表)、材料装订及其它附件,与正常评审要求相同。
由同行专家推荐。个人申请,并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四份,经所在单位审查,所属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将本人主要代表成果(可为论文、论著或其它学术成果)两件以上,以匿名的方式送请三名以上国内知名专家(申报正高者)或三名以上省内知名专家(申报副高者)审查鉴定,鉴定结果一致认为达到相应水平。再由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填写《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同行专家推荐表》一式两份,并附市人事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的专题推荐报告和同行知名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连同其它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人事厅职称处论文客服QQ,81995535。
2 、由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3 、省人事厅对评审结果审核批准。
四、附则
第六条: 特殊人才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者,取消本人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 特殊人才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费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 ○○ 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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