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条件
1.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
2.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必须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论文客服QQ,81995535,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3.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晋升前下基层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
4.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5.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六)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近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论文客服QQ,81995535,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方可申报评审,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虑到今年是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第一年,有关申报评审政策作了较大调整,为逐步过渡,平稳衔接,对下列人员在当年推荐评审时适当给予加分,具体如下:
(一)县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申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药、护、技类专业的,且申报副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25年、申报正高级资格的专业工作年限满30年的,考试成绩加5分。符合浙人专〔2006〕1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等申报条件的其他人员,考试成绩加3分。
(二)县属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考试成绩加3分。
(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符合浙卫发〔2014〕189号等文件规定的论文、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等申报条件的,2015年底前将退休的,考试成绩加3分。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一)建立考评小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考评小组,对申报评审人员,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按照拟申报的高级岗位数择优确定推荐评审对象。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社发局)要成立相应推荐委员会或考评小组,对所辖地区的申报评审人员进行统一评议推荐,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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