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107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委和省级机关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18日
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医德高尚、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高素质卫生计生人才队伍,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卫生计生工作特点,制定本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高级)和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
第三条 卫生技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合格,方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规定的标准条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论.文.客.服.QQ,81995535,获得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卫生计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计生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除外)不属申报评审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计生相应执业资格。
(三)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
(四)县(市、区)及以上城市公立卫生计生机构主治(主管)医师晋升副主任医师,须按有关规定到基层卫生计生机构服务累计满1年。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六)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七)外语条件符合我省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论.文.客.服.QQ,81995535,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4年。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毕业后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7年;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5、获得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5年。
2.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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