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政策暂按《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1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明确具体工作意见后将及时调整变化,并按照公平、公正和一年早知道的原则,从具体工作意见明确后下一年度评审时开始执行新的规定。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要求执行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要求》(辽卫函〔2014〕196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3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2015年3月31曰以后发表的论文必须符合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辽卫办发〔2015〕23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申报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医学专业学术杂志目录〉的补充通知》(辽卫传〔2015〕149号)要求。2015年3月31日以前发表的论文不受此《目录》限制,仍按原规定执行。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及推荐方法
(一)申报评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社)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计生委、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釆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业务能力综述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公示组织办法、程序、结果的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
2.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查询结果;
3.《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原件;
4.《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原件;
5.毕业证书(符合参评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学历认证(或学籍材料)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外语合格证书复印件论文客服QQ,81995535;
8.计算机合格证书复印件和打印的合格证书查询结果;
9.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
10.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11.符合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
12.论文(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的版权页、目录、正文)和期刊、论文检索复印件,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甲等医院的申报人员2015年3月31日后发表的期刊还需提供符合《医学专业杂志目录》的复印页;
13.综述材料(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参加学习进修情况、学术任职、科研课题奖励情况、国内、省内学术地位、业务技术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不少于3000字)1份;
14.2015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原件。
其他材料:
1.申报护理专业人员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2.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提供报评专业与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报评专业与执业范围相对应、执业机构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人员提供任领导职务文件复印件,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由单位提供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证明。
4.援外、援疆、援藏人员提供派遣相关文件;
5.符合免试条件的乡镇卫生计生机构人员提供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年限证明;
6.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
1.《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1份(破格人员一式3份);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2份;
3.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援外、援疆、援藏除外)提供身份证原件;
5.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提供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临床病志或相关材料3份。
(四)实行申报材料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在《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本人签名;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论文客服QQ,81995535,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继续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工作。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等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查询结果均须打印,经各单位和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作为卷内材料报送。
(六)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省直单位及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返回。各市提供的卷内复印材料必须由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七、考试、报评时间和地点
(一)2016年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时间为5月14一15日;人机对话考试时间为5月14一15日和5月21—22日。
(二)2016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仍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5月14日。
(三)2016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时间为4月16—17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专业目录见附件,报名时间及报卷地点另行通知。
八、其他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助期限1年以上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疆、藏)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提供相关派遣文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试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免答辩;在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3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临床病志或相关材料3份。
(五)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办法参加评审。
(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釆取有效措施论文客服QQ,81995535,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申报的管理,加大对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巳纳入各市目标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巳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国家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历年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与评审专业目录
2.辽宁省卫生(中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与评审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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