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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更新时间:2016/9/28 论文投稿平台 在线客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深入的研究;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能力。

4、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承担科研的能力论文客服QQ,81995535,能提出课题并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显著影响。

4.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1篇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1篇须为SCI收录论文,但护理类SCI收录论文不作要求)。

5.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须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2项,护理类排名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名前2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护理类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2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一般复杂疑难问题。

3.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4.熟悉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和研究方法,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工作。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2.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产生明显影响。

4.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在一级杂志上至少发表论文2篇(护理专业可为1篇)论文客服QQ,81995535,或SCI收录论文1篇

5.主持或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其中: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排名前3位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厅局级科研项目1项,护理类可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市属三甲医院和疾控机构的医学、药学、技术类人员,排名前3位参与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平均每年在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1次以上。

7.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为省市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岗位实际,提出细化的岗位竞聘条件。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发表在一、二级杂志上的第一作者本专业论文。

(三)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

(四)省部级:指国家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厅局级:指设区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五)省属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指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

(六)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四条  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或轻微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信息:关于征求浙江省省市属、县及以下卫生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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