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申报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2016年青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工作通知 青卫人〔2016〕123号规定如下:
青海省卫生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申报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执行《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青卫人专〔2004〕32号) ,若有关条款与新出台的政策不符,则以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事业单位申报推荐与岗位设置管理有机衔接,结合单位发展,合理确定推荐数额。高级聘任人员尚未达到现有岗位设置数的单位,对照评审条件择优推荐申报;已达到岗位设置数的单位,推荐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的同级岗位数的30%内;待聘人员已超过核定的同级岗位数50%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宜再申报推荐。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
(四)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引进人才范围的人员,依我省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申报推荐。鼓励和支持援青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省申报职称,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和自主择业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报推荐。
(五)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全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职称评审仍执行《关于201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1〕444号),评审注重医德医风考核、临床技能考核、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能力以及群众满意度等要素,淡化论文、科研要求。
(六)具有大专学历,且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含10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青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继续教育要求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3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4年、2015年、2016年),2008年—2015年,平均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72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自2016年起,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
(八)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承诺有关规定,同时实行学历验证制度。从今年起,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学历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党校学历以及其他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九)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提交学术期刊时,需附学术期刊的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期刊审验后,用人单位应登录中外文核心期刊查询系统,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并在打印的检索页审核盖章。
(十)申报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医古文考试等条件,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5〕553号)执行。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获奖证书,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论文、业绩成果、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各类证书、论文、业绩成果取得时间均为2016年12月15日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前。
(十二)未尽事宜仍按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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