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宁夏自治区计划生育主任药师评审合格论文要求
根据《关于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卫计函发〔2017〕152号》规定,对申报人员的科研能力,按照《关于2016年宁夏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卫计函发〔2016〕135号)有关要求执行;
因此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9号)规定如下:
2017年宁夏计划生育主任药师评审合格论文要求,参考如下: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为主编或副主编-论.文.客.服.QQ.81995535。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在1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完成者,一等奖前4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有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
5.主持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1项以上(前2名完成者)。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是指自治区卫生厅公布的专业期刊目录范围内的期刊(2017年宁夏医药卫生类中文专业期刊目录汇总);国外专业学术期刊是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中华系列杂志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标注“中华”或“比照中华”的杂志。
在公开发行的增刊、特刊、专辑、论文集等盈利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以及科普类(专著除外)文章,以短篇报道、个案、论文摘要等形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予认可。
获宁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医学)奖三等奖(含)以上、宁夏医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含)以上的论文(均为前两名完成者)按核心期刊对待。
关于年限计算: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和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申报所需其他材料取得时间截止2016年12月31日。对于不按规定年限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对其中级资格任职年限顺延至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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