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市主治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论文著作要求
2018年评审通知暂未公布,可参照2017年天津卫生技术职称评审要求
根据 关于做好2017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津卫人〔2017〕421号规定: 2017年天津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不含基层卫生专业)按照 《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通知》(津人专〔2000〕27号)有关政策执行。
(津人专〔2000〕27号)规定如下:
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论文要求
A. 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人员,“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市)及学术会议上交流第一作者论文至少1篇或第二作者论文至少2篇。
B. 在一级医疗机构和卫生院、保健站以外机构中工作的人员论.文.客.服.QQ,81995535,“师”级任职期间在医学专业期刊发表或在省(市)机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第一作者论文会综述至少1篇。
学历和资历
申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 1985年(含1985年)以前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论.文.客.服.QQ,81995535,在药、护、技或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保健站的医疗岗位工作,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8年;
B. 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6年;
C. 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D. 具有医、药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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