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8〕24号)精神,结合全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就2018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加评审范围
在全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外(妇、五官)科、内(儿)科、医技、护理、预防医学、计划生育等医疗卫生专业工作,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2018年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60分。
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参加2018年全区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须成绩达到60分,方可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并且需在2018年9月30日前登录指定的网站自行打印成绩合格单,其入围合格成绩参加相应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二)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考试不作要求。
在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对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职称外语不作为申报和评审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
(三)严格落实继续医学教育审验要求。
凡申报2018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须近三年连续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总学时应达到27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90学时,专业科目180学时);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即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不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四)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
1.申报主任医(护、技)师人员业绩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2篇(字数应在2000字以上,下同)。
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发表和提交的论文作为参考条件。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或主编、参与编写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或由有关部委教材审定机构批准立项的规划教材的重要章节(应在5000字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人员业绩方面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
(2)主持或参加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奖项;
(3)在盟市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或参加盟市级科研课题并获盟市级奖项;
(4)在自治区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国家级及以上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盟市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须提供在专业期刊发表的代表作论文1篇。
在旗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需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发表和提交的论文作为参考条件。
(5)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3.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需要提供能够全面反映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1篇、提供能够反映本人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实践技能的有代表性的专题报告1篇、病案分析资料1篇。
(五)规范各类申报材料及年限计算要求。
1.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学历和免试人员及减免继续教育学时年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2.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
3.结合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申报参加卫生系列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及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但申报材料中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严格执行城市医师服务基层要求。
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9〕17号)等文件执行,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推荐申报评审。
(七)严格规范病案(专题报告)书写要求。
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填报任现职以来近5年的《主持危急重症抢救和疑难病症处理或主刀(指导)手术病例》30例以上,每年度不少于20%,个人自行抽取复印2份原始病案。病案须符合原卫生部《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并对整个病历书写的规范性进行把关。病历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
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须填写一份专题报告。专题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体现申报者主要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别要求,字数一般控制在2000—3000字左右。
三、制度改革
(一)优化整合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从2018年起全区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统一执行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分别按手术类、非手术类、护理类、预防类进行评审和提供论文、科研成果等相应的申报材料,对评审通过人员发放卫生系列相应职称证书,
(二)自主评审单位创新评价方式。
今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赤峰市医院等5个三级综合医院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时,须采取面试答辩和量化评审的方式,进一步提升评价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三)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力争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区各级公立医疗事业单位实现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内机编办发〔2015〕163号)要求,按照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床位编制数,核算单位人员编制总量。按照专技岗编制不低于人员总量85%(妇幼保健机构80%)以及自治区、盟市、旗县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控制比例的标准,测算出单位高级岗位数量,分别按照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核算出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
2.其他卫生机构按照本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进行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应控制在已核准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民营、个体医疗机构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人数不受岗位比例限制。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岗位数额(比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3.各盟市要抓好《关于适当提高基层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59号)的贯彻落实,指导基层卫生机构合理设置中、高岗位结构比例,认真做好高级职称申报工作。
(四)提前晋升职称相关政策。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意见》(国办发〔2018〕3号)精神,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地区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所在盟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2.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外交部、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等6部委 《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放宽对论文要求,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并且对继续医学教育不用硬性要求,其他申报条件应符合要求。
3.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人社部、中医药局、国务院医改办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发〔2017〕48号)精神,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岗全科医生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
四、明确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材料申报渠道。
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本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汇总后,移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评委组织评审。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统一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自治区卫生系列高评委。
3.中央驻自治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完善卫生计生系列职称评审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厅局)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厅局)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厅局)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自治区评审结果公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将通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自评单位和各盟市在本单位本地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卫生系列高评委办事机构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加快职称评审工作进度。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提前规划,抓紧落实,在9月30日前,各盟市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等工作;10月20日前,各盟市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并上报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并尽快送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评委;12月中旬前,自治区卫生高评委完成评审及公示工作;12月31日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四)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
1.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对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成绩、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2.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3.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卫生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申报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委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政策把关、资格审查负责。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逐级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
从今年起,推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在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之后,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自行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别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评委、区直各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要求申报人必须在9月30日前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
五、其他有关要求
以往文件(含职称评审条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做明确说明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办发〔2015〕275号)、《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以及自治区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为了便于评审工作开展,特设计了评审材料电子表格,可登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送审表》、《送评材料目录单》等材料电子版。
2018年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关系到全区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为深化卫生系列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事处
联 系 人:宋振波
联系电话:0471—6924898
内蒙古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办公室
(代章)
2018年8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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