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省属高等院校:
为做好2018年度河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报送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规定
(一)从2018年开始,成立郑州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郑州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焦作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包括原所辖省直管县市)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含基层和全省),两市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仍由全省评委会负责。
郑州市和焦作市2018年度卫生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计划自行制定,需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二)2018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5号)进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按照《河南省基层卫生计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6〕26号)进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以选择申报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或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不能同时申报,所取得的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证书仅限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离开基层单位,可在流入单位转评,转评通过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民营医院、企业医院等非公单位级别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发证机关界定,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三)为进一步体现向基层倾斜的政策,201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44号)规定“对长期扎根在农村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或执业范围为全科专业的临床医生,取得中级职称后,继续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除按正常程序晋升高级职称外,连续工作满10年者,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考核认定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要限定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时,要取得全省统一的高级职称”。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和“放管服”要求,简化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程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查;高评会承办部门负责申报资格的复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抽查监督。
中央驻豫单位人员、在河南省注册的省外分支机构人员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省辖市负责资格审查。依据职称评聘“绿色通道”条件申报人员、外省委托评审人员、年限破格申报人员等特殊情况,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资格终审。
资格审查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等内容认真把关,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和资格审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审查责任,对于工作不负责或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报送资格审查材料
1、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委会规范打印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附件1)一式3份。省卫生系列高级、基层卫生高级按照正高、副高分别打印。乡镇以下卫生计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派出机构)等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单独汇总。人事代理人员的单位名称需备注人事代理,格式为:现执业机构名称(人事代理)。高校编制申报人员单位名称需备注校编,填写格式为:单位名称(校编)。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以及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报考医、护专业者需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4、非公单位人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5、委托我省评审的人员,须提交中央部委人事部门或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等具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经批准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
(二)报送高评会材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样表见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附件1)一式3份(此表系存档材料,不得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要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站)申报基层卫生计生高级评审的,需在评审表封面“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一栏标明,如“基层副主任医师”。人事代理人员的单位名称需备注人事代理,填写格式为:现执业机构名称(人事代理)。高校编制申报人员单位名称需备注校编,填写格式为:单位名称(校编)。
2、申报人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的《职称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式2份,1份报相应高评会承办部门,1份呈报单位留存。
3、经单位审核、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一式50份,统一用A3纸。同时需上报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4、参评学历证书原件。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取得的时间。毕业证丢失的,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提交人事档案。以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者,须提供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之前学历的毕业证。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者须同时提供中专和大专毕业证,参评学历为本科的只需提供本科毕业证。在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以专科学历申报基层高级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提交人事档案。
5、职称证书、聘任证书原件。申报医、护专业还须提交相应的医师资格、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6、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来)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非公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7、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豫人社办[2017]121号),需提供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8、申报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需提交任现职期间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本专业重点专科)进修的证明材料。
9、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规定,属于到农村定期工作选派对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人员,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10、企业医院、民办医疗机构等的申报人员需现在河南工作且满6个月,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明原件。
11、人事代理人员的材料经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后,由执业机构统一报送。
12、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并由工作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要写明申报人符合哪些条件)。
13、科技进步奖、成果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以及获奖的主要业绩材料原件。
14、任现职期间发表的论文原件。提交的论文原则上应在《卫生计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期刊参考目录》内(目录请登录河南职称网查询)。任现职期间发表被SCI收录的论文需提供科研部门或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内容包括期刊名称、刊号、发表时间、发表当年影响因子或分区等信息)。以上内容为非中文类语言的,需同时提供中文版。
15、病案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的医师,须提供任现职近5年主治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病历号,由单位随机抽取5份病历号,每年至少抽取1份。申报人按病历号提交相应原始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份病历需加上封皮,封皮上注明申报人姓名、单位以及病历编号(①-⑤)。
病历须符合国家卫健委《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关于印发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一般包含以下几个部分: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医嘱等内容。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等内容,能反映申报者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病历应为原始病历复印件,原始病历指归档病案的全部资料。
16、专题报告要求。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非临床科室以及其它公共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提交本人在实际工作中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运用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题报告5篇,加盖单位公章。(每年至少1篇,每篇2000字以上)。
专题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标题、立题背景与目的意义、所用材料与方法或具体实施方案、结果、讨论 、结论、参考文献、佐证材料、落款。佐证材料应加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申报的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等。专题报告应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符合要求,佐证材料应真实可靠,包括操作或诊疗记录单、报告单等。其中放射医学专业应提交影像诊断报告单;超声医学专业提交超声诊断报告、图文报告;检验专业提供检验报告单、失控分析报告;麻醉专业提交术前、术后随访单、麻醉记录单等;药学类专业提供药学服务(如临床药学专业提供药物用量监测和合理用药评估、用药规范、药品ADR监测分析、院内外用药会诊或疑难病历讨论等)有关材料;护理专业提供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等材料;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和各类公共卫生等专业提交的专题报告必须反映申报者本人的工作或贡献,不得为单位或科室的项目或工作总结。以上附件要求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7、因单位没有设立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的专科病房,或因长期在门诊工作而无法提供病历的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在任职期间内因工作原因有部分时间不管理病房无法提供病历的,从近5年可提供病历年份中随机抽取5份病历,不再额外提供专题报告。以上情况须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18、发明专利要求。发明人应提供相关专业的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和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19、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病历、专题报告、进修证明等参评业绩材料和证件,取得时间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杂志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录用证明等不作为评审依据。
(三)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8年度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见附件)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
(一)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必须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中医师,担任中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担任副高级职称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等。用人单位要严格把控参评人员工作量,工作量达不到者不得推荐参评。
(二)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汇集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除特殊情况外,论文均限独著或第一作者,出现并列第一作者的文章仅供排名第一者使用。
(三)论文须经评委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称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称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乡镇(街道)、社区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申报基层副高职称评审无需论文鉴定。
(四)《评审简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请登录河南职称网下载更新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填写新版《评审简表》。
(五)《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按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规定填写。
(六) 高级评审费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执行(260元/人);论文鉴定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执行(60元/篇)。
附件 :2018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及评审材料报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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