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 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 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
(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 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参与 本科生教学年均5学时(专科医院专业人员参与本科生教学年均 2学时),或参与规范化培训工作年均10学时以上,个别科室经 认定确实没有本科教学任务(教务处认定)或规培任务(科研处 认定),需年均指导性教学查房10次,并进行医院级学术报告或 讲座3次以上。
第十九条 业缋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同时,以第一作 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统计源 期刊2篇以上),或发表JCR2区期刊学术论文1篇。
(二)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并结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统计源期刊5篇;或发表SCI 论文累计影响因子3以上;或发表JCR2区期刊学术论文1篇。
2.成果奖项。获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 奖、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
3.应用成果。获得授杈国家发明专利2项(排名第1);或 获得国家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等1项以上(排名前3)。
4.担任省级二级学会以上副主任委员学术职务。
(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并在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SCI论文1篇。
教学成果、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论文与科研业绩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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