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琼人社发〔2018〕15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人事处反映。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
海南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下列机构在职在岗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含经有关部门批准延迟退休人员):
(一)市县(不含海口、三亚)疾病预防控制、专科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急救、采供血、卫生计生监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站);
(二)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
(三)少数民族市县(不含三亚市)二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乡镇(不含城区镇)及少数民族市县(不含三亚市)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限在本条件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四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两个级别。其中,副高级包括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包括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五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釆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信和敬业精神;
申报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个人述职,对申报人进行民主测评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参加评审。凡民主测评情况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申报人一律不予推荐。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计生专业技术相应执业资格;
(三)继续医学教育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
(四)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期间,到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师培训基地进修,其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少于6个月,每次连续进修时间不少于3个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少于3个月;
(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任期顺延;
(六)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七)符合国家和本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应当具备下列学历、学位、资历条件之一:
(一)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2年;
(二)相应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4年;
(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5年;
(四)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7年;
(五)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满9年。
第八条申报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应当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一)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5年;
(二)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执业累计满20年,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5年;
(三)获得中专学历,在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执业累计满25年,取得相应副局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满5年。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第七、第八条规定的年限提前一年申报:
(一)申报儿科、妇产科、精神科、急诊科、口腔科、康复科等基层急需紧缺专业副主任医师;
(二)从事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海南十佳好医护奖”等厅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不含提名奖、集体奖)。
基层急需紧缺专业的范围,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并动态调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纪和组织处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二)医疗事故未满三年的;
(三)医疗差错未满一年的;
(四)当年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的,即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开单提成,不准违规收费,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不准收受回扣,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五)当年受到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国家和本省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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